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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审批
时间:2014-12-18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3.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除外。”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发>实施办法》(2004年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第十三条:“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准予生产.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 (三)《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第46号令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第十七条:“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但自繁自用的除外。” 二、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其他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份(此表可在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份; (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及其复印件1份; (四)亲本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五)资质单位水质检验报告及其复印件1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直接或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通过预审并按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后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028)86958137、86916530、86517129      省水产局生产处:(028)87731337 邮    箱: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处:scxzspc@163.com 八、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农业厅:(028)85505752      附件:附件 办事流程 申请表 审批标准 示范文本.rar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