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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贯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加强水产苗种检疫的通
时间:2010-04-09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市(州)、扩权县水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水产苗种检疫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推进我省水产种苗检疫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宣传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防止水生动物疫病通过水产苗种流行扩散,从源头预防、控制水产养殖病害,确保水生动物卫生和水生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认真学习《办法》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相关规定,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要制定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水产种苗检疫的认识。 二、严格实行产地检疫制度,全面推进水产种苗检疫工作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水产种苗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水产种苗的品种、数量、分布等情况,为检疫工作打好基础;要做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用、发放、使用的记录,做到可追溯管理。要在确保检疫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检疫工作开展面和检疫率。要严格检疫收费,其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水生动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88号)严格执行。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水产种苗检疫的监督管理。各水生动物检疫机构要完善水产种苗检疫设施设备,落实水产种苗检疫工作经费,加强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检疫技术水平。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水产种苗检疫评价考核机制,建立起有关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水产种苗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一○年四月六日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提供)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