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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电鱼案在宜宾开庭宣判
时间:2018-11-16 16:09 来源:宜宾市畜牧水产局 作者:宜宾市畜牧水产局 点击:

2018年11月12日下午,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庭审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渔民代表等受邀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宜宾市叙州区古柏镇岷江段使用电力捕鱼工具非法捕捞,当晚罗某某因有事先行离开。21:30,李某某在古柏镇“庙儿嘴”码头上岸时被叙州区(原宜宾县)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岩原鲤、翘壳鱼、鲤鱼、白鲢、鲫鱼、鲶鱼、草鱼等各类渔获物94条,共计21.7斤。罗某某得知同伙被查获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水产品捕捞,情节严重,两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责任。同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并承担涉案水域的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

经庭审宣判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损失6545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000元(已缴纳20000元);二、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损失6545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000元(已缴纳20000元)。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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