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求,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就“鲁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展了生态赔偿磋商等相关环节,2022年6月6日上午,在泸州市纳溪区蒲号子码头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本次放流共放流了鲢鱼、鳙鱼、黄颡鱼、鲤鱼鱼苗共6100尾。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放流工作,进一步教育了赔偿义务人,同时使广大群众对发生在周边的人、周边的事有了更深的认识,增强了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自觉融入到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中来,为建设生态泸州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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