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6日,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在长江泸州段开展非法捕捞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2022年3月25日和3月28日,罗某某、梁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分别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对天然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事实成立,应当予以生态赔偿。经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两起案件当事人同意以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五位当事人放流10-15CM的鲶鱼、黄颡鱼鱼苗4000尾,价值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