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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水产业的通知
时间:2014-02-20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川办发〔20141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发展现代水产业,带动农(渔)民增收,进一步促进水域生态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快现代水产业发展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以养为主,以建设现代水产业强省为目标,以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农(渔)民增收为主体,以加快转变水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大力加强水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现代水产业发展新机制,提高水域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强水产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产品优质、农(渔)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水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水产养殖面积达到21万公顷,水产品总产量150万吨,水产业总产值430亿元,农民人均水产业收入650元,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200个、10万公顷;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鱼类自然保护区达到10个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达到50个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基本完善,省、市、县质检体系基本健全,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到2020年,水产养殖面积达到25万公顷,水产品总产量180万吨,水产业总产值560亿元,农民人均水产业收入840元,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240个、13万公顷。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现代水产养殖。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引导和鼓励发展池塘精养、水库湖泊生态养殖、粮经复合稻田养鱼。发展地方名优特色优势水产养殖,抓好水产品牌培育、创建和运作。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建设,推广水产良种良法、标准化生产、节水节地设施渔业、先进渔机渔具和节能减排技术。
  (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及社会资金投入现代水产业建设,扶持龙头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业,开发多样化的营养、卫生、安全和食用方便的加工产品。扶持水产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渔场,鼓励与龙头企业、加工流通企业合作,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强化科技支撑。整合优化产学研科技资源,开展科技攻关。围绕养殖主导品种选育、规模化良种繁育、特色优势品种推广、健康养殖、精深加工等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产科技创新成果。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行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开展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构建省、市、县质检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性的水产品质量检测监管工作机制。
  
(五)保护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严厉打击违禁和电、毒、炸鱼等违法作业行为。坚持水产资源增殖放流。强化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加强水域生态保护和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水产养殖场(户)监管,杜绝养殖场(户)直接向水体排放沼液、沼渣和污水等不良行为。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场须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开展环境评价。水产养殖废水宜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技术和工艺,排放水质应达标,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本地区总量控制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产品主产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现代水产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根据现代水产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增加投入,切实解决制约现代水产业发展的问题。
 
 (二)落实扶持政策。稳定和完善水产业基本经营制度,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探索养殖权证和捕捞权证抵押质押及流转方式,将养殖证作为享受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的资质条件。将水产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优惠政策范围。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农田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等农村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布局,应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水产养殖场和养殖基地发展需求。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水产发展的投入力度,重点用于渔政、资源调查、品种资源保护、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加大财政项目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渔)民水产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水产项目建设,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投入形成资产转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股份的机制。
 
 (三)强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水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财政贴息,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对水产养殖场和养殖基地建设的授信额度,对适度规模的养殖户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引导相关贷款担保公司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建立渔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当地人民政府可对参加养殖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有关政策予以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创新保险产品,探索开展渔业机具等商业保险,增强渔业风险保障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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