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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贯彻《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
时间:2010-08-13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川水函〔2010899   各市(州)、县(市、区)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和《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切实做好我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发布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是《渔业法》确立的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属于《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央近3年连续将“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作为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写入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今年先后以部长令、公告等形式安排部署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工作。这充分表明国家对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对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性,对保护渔民养殖积极性和合法权益,落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落实专人向养殖渔民宣讲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调动养殖渔民申请发证登记的积极性。 二、切实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发布工作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养殖业管理、发放养殖证的前提,编制发布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自2002年农业部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以来,我省经各级政府批准出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58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2个,县级55个,大部分县区尚没有编制发布规划。农业部要求,凡是辖区内适宜水产养殖的滩涂面积超过10000亩或现有水产养殖生产规模超过3000吨的县(市、区),都应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因此,我省3000吨以上的县必须在20116月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发布工作。编制水域滩涂规划时,要会同农业、国土、环保和规划等部门确定水域滩涂养殖功能区,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中央关于保持农村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政策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养殖方式、规模、容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或不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抓紧修订完善。请各市州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汇总上报《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 三、加快推进养殖证发放工作 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使用水域滩涂进行从事养殖生产的都应进行登记发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各地要按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和农业部下发的《意见》中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快养殖证发放工作。到2011年底前,我省规划内水域发证率必须达到95%。对水产养殖比重小没有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县,要采取一事一批的方式核发养殖证确认养殖权;对稻田养殖原则上不发养殖证,但其中少数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水平较高,生产经营较稳定的,可发给养殖证,但不改变土地属性。各地要将养殖证发证登记情况及时录入“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将作为农业部渔业局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的依据。 四、认真研究落实推进养殖证制度建设的相关措施 各地要认真研究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制度的相关措施,要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写出台情况和发证登记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或行业目标考核;核发养殖证要与池塘修复、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燃油补贴及申报有关项目相结合,无规划县区,从2011年起,不能申报省级以上水产项目。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无证养殖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要进一步研究建立水域滩涂占用补偿机制,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偿办法和标准;要积极与金融信贷部门沟通,发挥养殖证的抵押功能,解决渔民生产资金周转短缺难题。省厅将把各地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行业目标考核和作为各项支渔惠渔政策支持的前提。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域滩涂发证登记工作,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强化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及时与计划、财政、国土、规划、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发证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发证登记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