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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四川省水生动物检疫收费项目的补充
时间:2010-03-19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川财综200347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为了有效防止和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的传播与流行,促进水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水产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水生动物检疫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水生动物检疫收费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水生动物检疫费征收主体。根据农业部检疫工作职能调整的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3号)规定,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由原畜牧部门划归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水生动物检疫费的征收主体也由原畜牧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含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水生动物检疫费征收方式和对象。水生动物检疫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水生动物销售前检疫时收取。收费对象为水生动物养殖者和天然水域捕捞者。水生动物检疫费实施产地检疫收费,由养殖者和捕捞者自行报检,按批次收取。     三、水生动物检疫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四、水生动物检疫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章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各级水生动物检疫机构收取的水生动物检疫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的规定,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支出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00三年十一月五日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提供)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