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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0-03-19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川水发〔200215   各市、州水利局: 为了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促进我省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现行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尽快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川办发[2000]103号文)、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药管理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农牧药发[2000]26号文)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水生动物防疫、境内检疫职能转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我省县级(含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落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明确其职责。机构落实后各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验收,于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水产局审查,由省水产局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备案。 二、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生动物检疫工作重要性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广泛支持和配合,依法开展水生动物检疫工作。 三、        按照有关规定,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尽快建立起一支专业的、适应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的执法队伍。 四、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是一项公益性职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产养殖病害的调查和测报以及本地水生动物疫病的监管力度,建立水产病害报告制度,实现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附件:四川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                         OO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四川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按照农业部、农业部渔业局的部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动物检疫管理现行办法》(农业部14号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依据,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境内水生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用科学方法,使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在我省的发生和流行得到控制、减少以至消灭,为社会提供丰富、无公害的水生动物产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㈠主管机关。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川办发[2000]103号文)、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药管理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农牧药发[2000]26号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水生动物防疫、境内检疫职能划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对跨县的水域,由有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管理。

㈡组织形式。

1、四川省水产局负责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监督管理。四川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2、有水产业务的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应设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接受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防疫检疫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⑵有符合条件的检疫检验仪器和设备;

⑶有符合要求的疫病携带的病、死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及其设施;

⑷有检疫检验工作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应保障措施。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设立后,报请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审查合格并面向社会公布后,方能开展工作。

㈢工作职责

⒈省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职责

⑴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根据省内水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提出、修订水生动物防疫的疫病名录,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⑵组织制定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⑶负责编制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⑷负责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执法人员和水生动物防疫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审查、报批和执法证件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⑸组织全省水生动物疫情的测报,制订全省性的水生动物防疫应急方案和控制计划,协助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扑灭重大疫情。

⑹协助当地主管部门,加强对出入省口岸的监管。

⒉市、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职责。

⑴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制订本辖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规划并组织实施。

⑵负责本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员、监督员的审查、报批和考核。

(3)建立辖区内疫情报告体系,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通报,组织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⑷组织相关的科研单位、科技人员进行疫病的研究和防疫技术的推广。

⒊县(市、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职责

⑴依法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制定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规划并组织实施。

⑵负责本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员、监督员的初审、报批、考核和执法证章的管理。

⑶建立疫病监管和报告制度,搞好境内水生动物疫病的调查、疫情通报和预防工作。

⑷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相关法规及其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疫病防治技术的培训、咨询、指导。

三、水生动物检疫及其管理。

水生动物、水生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提前报检(水生动物及产品提前三天、亲鱼提前十五天),由水生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为防止境外疫病的带入,各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应与工商部门配合,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水生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按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4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在人员、装备和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条件较差。为使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检疫等工作能迅速有效地开展起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当前应重点推广防疫检疫技术中快速检测技术的使用,在科学规划的原则下,首先强化区域性重点检疫站检疫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各地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技术水平。

鼓励在水生动物检疫工作中采用国际标准。

四、检疫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水生动物检疫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广泛吸收水产科研、教学及外系统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参加,形成省、市(州)、县三级技术网络。

检疫实验室按检疫技术水平和工作内容可分为:

⒈常规实验室:配备有基本的病原检验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按时完成样品检验和出证,负责日常的检验工作;

⒉中级实验室:配备有较先进的病毒、细菌和寄生虫等检疫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为常规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⒊参考实验室:具有国内和国际上水生动物病害研究的先进水平,具有先进的检疫仪器和技术力量,是判定试验结果的权威机构,并负责开展新的检疫技术的研究。

检疫实验室将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五、防疫监测、报告和汇总分析

水生动物疫情的公开和在对外交流活动中涉及相关内容应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⒈建立水生动物疫病逐级报告制度。县级(含县级)以上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报告疫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生动物疫情上报材料的审核。

⒉编制专门的四川省水生动物疫病数据库。各地组织专人开展水生动物疫病调查,对辖区内各种水生动物的疫病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尽快完成和实现对疫病原始材料的整理和科学分析。在此基础上,省水产局尽快完成疫病数据库的开发、维护并配备较为先进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疫病划区管理

水生动物疫病划区可分为三种类型。

⒈无病区:指经过有意识的监测而未发现有某种疫病的区域。

⒉监测区:指疫病的可疑地区,其内水生动物疫病的流行应进行管制,同时进行高度的疾病监测控制。一旦出现可疑的疫病暴发,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检测确诊。经证实为流行疫病即转为疫区。疫情扑灭后经数年监测而确定无某种特定疫病,可以转为无病区。监测区常被用作是隔离无病区和疫病区的一个重要手段。

⒊感染区:是指被证实存在某种疫病的地区。

活体水生动物在不同区域间的移动管理原则是:在健康状况相等的区带间自由移动,或从较高健康水平处往较低处移动,但不能从较低处往较高处移动。

疫区的划定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水生动物防疫应急计划

根据疫病流行的范围,水生动物防疫应急计划分国家、省、市()、县()以及养殖场等多个层次。各级应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和措施。基层养殖场的应急计划应作为其发放养殖使用证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要求对疫病治疗、管理、报告、死亡动物及养殖用具和废水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

八、防疫检疫执法人员考核任用和管理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执法人员的管理,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水生动物防疫人员考核任用管理办法》执行。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按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渔业局共同制订的评聘办法或相关规定执行。

水生动物防疫监督员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水生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执行。

九、执法证章管理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在实施检疫工作时应依法行政,出示统一的执法证件,检疫后出具统一的检疫、消毒证明。

1.水生动物检疫员和监督员证、章: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⒉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合格证明: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检疫合格证明应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防疫检疫证明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⑵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⑸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合格证明。

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演艺等特殊用途的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水生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水生动物或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收费

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它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六节的具体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罚没款依照有关规定管理。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提供)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