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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
时间:2017-02-08 17: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渔发[200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厅(局、署):

为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积极配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倡导饮食文明,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同时,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决定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现就具体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要针对水上、码头、集贸市场、餐馆等重点地区存在的捕捉、交易、加工、食用水生野生动物泛滥现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捕捉、杀害、加工、贩卖、走私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外,禁止捕捉、捕捞、伤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格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暂停审批发放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开禁时间由农业部另行通知。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组织对驯养、展览、加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单位的持证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整顿。对未经批准从事驯养、展览、加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的水生野生动物,要及时进行救治或野外放流,妥善处理。

四、加强对水族馆、驯养基地和驯养水生野生动物科研单位的检查,督促其切实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定期实行水质检测、疾病防治和动物检疫,建立动物健康定期报告制度,确保动物安全,妥善处理生病、死亡的动物。

五、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经营及消费秩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区分水生野生动物与水产经济品种,确保水产苗种、鲜活水产品的正常流通,保障水产品的正常供应。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切实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拒食野生动物的社会风气,树立文明饮食观念,以切实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


 

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

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823  农渔发 [2002] 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

为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理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8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4倍执行。

二、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如下:

(一)水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100%执行。

(二)水生野生动物的特殊利用部分和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执行。

(三)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该产品的交易价格执行;没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5-20%核定执行。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国内已有规定的按国内规定执行;国内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内同等保护级别的同属或同科保护动物的价值标准从高执行。

四、需要进行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的,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物种鉴定和价值估算。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