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

洪雅县一违法捕鱼者暴力抗法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每年31日至630日是我省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期。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等。可一些违法捕鱼者偏偏罔顾渔业法律法规和禁渔期制度管理规定,顶风作案,不仅自身违了法,而且还会因为过激行为接受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38日,洪雅县渔政执法人员在该县青衣江流域槽渔滩镇境内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槽渔滩电站下游江面上非法设置有国家严禁使用的捕捞网具—地笼网。按照渔业法规及禁渔期管理规定,我渔政执法人员随即驾船上前对违法网具依法进行收缴。在收缴过程中,非法设置禁用捕捞网具(地龙网)的违法人员刘某驾驶其木船上前与我渔政人员进行理论,并对我渔政执法人员渔政执法行为进行百般阻拦。违法者情绪激动并手持违法捕捞工具(捕鱼竹竿)多次殴打我执法人员,造成我3名渔政执法人员受伤(经检查为轻伤),2部摄像取证手机被打落江中。在屡次劝解无果的情况下,我渔政执法人员向槽渔滩镇政府和槽渔滩镇派出所联系请求协助。随后在赶来的槽渔滩镇政府人员和槽渔滩镇派出所警力的协助下成功将违法者制服,暂扣了其违法捕捞网具、工具及捕捞船只。目前,该违法捕鱼者已被洪雅县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